汉中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

各县区人民政府,汉中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关于印发供给侧结构性改革降成本行动计划的通知》、《陕西省民营企业生产性项目投资贷款贴息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促进全市民营经济持续健康创新发展,开创“三市”建设新局面,结合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培育壮大市场主体
  1. 培育壮大民营企业。加快推进“个转企”、“小升规”,对从个体工商户转为企业,并进入“四上”企业统计范围的,按市上政策给予奖励。培育壮大一批民营企业,在企业发展初期,通过政府基金股权注入方式给予扶持,降低初期建设成本;在生产阶段给予补助,鼓励企业壮大生产规模;在销售环节,着力搭建产销对接平台,帮助企业开拓市场,不断激发企业自身活力。
  2. 招大引强促发展。坚持“招大不放小”和“大而强小而美”相结合的方式,深化京津汉经贸交流合作、苏陕经济合作,加大对口协作区域企业来汉投资力度。鼓励汉籍客商、农民工等返乡投资创业,对符合条件的投资创业者,政府担保贷款,降低企业投资门槛。鼓励国有企业与民营企业加强合作,引导国企通过服务外包、订单生产等方式,将产业链条向民营企业延伸。
  3. 鼓励双创发展。支持各县区建立完善双创孵化基地,为创业者提供技术培训、信息咨询、融资支持、人力资源及商务代理等综合服务,提升服务能力。搭建产销平台、技术平台等,对接企业间资源,帮助有潜力企业或个人加入到大众创业万众创新队伍中。对入驻双创基地的创业者,两年内,对房租进行减免。对在基地内发展成熟的企业,鼓励其扩大规模,向外迁出,并可享受本意见在融资租赁、担保等方面的优惠政策。
  
     二、大力促进民间投资
  4. 拓宽民间投资领域。按照“非禁即入”原则,鼓励和支持民间资本进入交通运输、基础设施、市政工程、保障性住房、文化旅游、教育医疗、养老养生等领域,在市场准入、财政资金安排等方面对民营投资主体一视同仁。进一步深化军民融合,政府为企业“牵好线、搭好桥”,鼓励民营企业参与军工产品的研发生产,发挥我市军工企业技术、人才优势,不断推进军转民发展步伐,壮大民营企业实力。
  5. 鼓励民间资本参与资产重组。引导和鼓励民营企业利用产权市场组合民间资本,促进产权合理流动,开展跨地区、跨行业兼并重组,通过兼并重组做大做强。鼓励民营企业以参股、控股、资产收购等多种形式,参与国有企业改制重组。民营企业在资产重组过程中,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债务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的,其中涉及不动产、土地使用权和货物转让的,不征收增值税。政府建立民企与上市企业战略合作伙伴关系,对接各类上市基金,拓宽民营企业融资渠道,帮助民营企业快速进入资本市场。

  三、推进企业转型升级
  6. 积极搭建创新平台。打破地域限制,搭建政府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创新研发平台,民营企业通过平台与院校对接,对成功应用研发成果实施项目的企业,可通过转让股权形式支付研发费用。完善公共服务体系,发挥“互联网+”作用,进一步加强市、县、园区三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逐步形成功能齐全、配套完善、覆盖主导产业和重点企业的服务体系,实现资源共享。
  7. 推动企业技术改造。支持企业采用先进技术对现有设施、生产工艺进行改造,推动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升级。设立市级技术改造专项基金,通过股权投入参与企业技术升级,企业可分期偿还资本金。
  8. 支持人才引进。坚持人才引进和使用并举的原则,鼓励引导高层次人才来汉参与实施项目,以我市产业、资源等为依托进行研发,对研发成果形成生产力并获得收益的,以转让部分股权形式给予奖励。加强实用型人才培养与就地使用,支持建立民办技工院校,在优惠政策上对公办学校和民办学校毕业生一视同仁。建立人才征信机制,通过互联网提供人才引进专用诚信记录查询服务,防止人才流失。政府定期组织行业人才招聘会,针对人才紧缺行业,及时在政府门户网站发布招聘会信息,在供需双方之间搭好桥梁。

  四、着力降低企业成本
  9. 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贯彻落实中省政策,及时承接中省取消、下放的行政许可事项,制定完善详细的行政许可服务规范和标准,简化办理流程。深入推进投资领域“放管服”改革,投资项目许可事项全部纳入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充分发挥行政服务中心作用,窗口工作人员要积极指导协助企业依法办理有关手续。规范中介服务,各部门在行政许可中不得指定中介机构从事评估、认证等服务。
  10. 降低用地成本。严格依照《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限时办理不动产登记,有效提高手续办理效率。政府运用产业基金收储购买土地,对投资建设高新技术项目的企业,可分期缴纳土地出让价款,并最终获得土地所有权,切实解决企业发展初期用地成本过高等问题。建立土地逆向流动机制,对经营不善的企业进行土地及厂房回收,高效合理利用土地资源。
  11. 降低用能成本。鼓励园区建立电力、燃气、自来水等能源管控平台,减少企业能源基础设施投入,降低企业用能成本。降低我市城市燃气企业配气价格,降价幅度不低于5%。加强对天然气输配企业价外收费行为监管检查,清理规范不合理收费行为。
  12. 降低用工成本。阶段性降低相关社会保险费率,2016年7月1日至2018年6月30日,将失业保险费率从1.5%降至1%,其中用人单位缴费比例由1%降至0.7%、个人缴费比例由0.5%降至0.3%;将生育保险费率从0.5%降至0.3%。继续实行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岗政策,对企业发放稳定就业岗位补贴。对我市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符合政策范围的企业,按该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50%给予稳定就业岗位补贴,用于企业缴纳社会保险费、发放职工生活补助、转岗培训、技能提升培训等相关支出,执行时间到2020年底。
  13. 保障要素供给。建立民营企业生产经营要素保障联席会议制度,不得对民营企业在水、电、气、路、运等要素方面采取非政策性限制,确保民营企业生产经营平稳。各要素保障主管部门与企业单位应加强沟通、预报、预告,除紧急情况和自动保护装置动作外,严禁单方面断水、断电、断气、改变路线等。

  五、鼓励企业开拓市场
  14. 支持企业争创品牌。依托市内资源推动区域品牌建设,提升市内产品的品牌形象价值,授权市内民营企业免费使用本地区域品牌。扩大汉中品牌产品的市场份额,对在国际市场开展各类产品认证、境外专利申请、境外广告、商标注册和产品标准制定等实际发生的费用给予适当补助。
  15. 加强区域交流合作。深化开放融合,以京津冀合作为抓手,大力拓展与长江经济带交流合作。充分利用周边地域资源,推进产业融合发展。发挥我市生态资源及产业优势,搭建产品销售平台,扩大装备制造、现代材料、绿色食药等产品的贸易总量,积极推动“汉品出境”。
  16. 推动“互联网+”融合发展。支持民营企业自建平台或通过各大电子商务平台,拓宽销售途径。市政府设立产业投资基金,支持电子商务发展。建设县级运营服务中心,以运营中心带动电商创业者,对线上本地产品销售额超过1000万元(含)以上的,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5000万元(含)以上的,一次性给予30万元奖励;1亿元(含)以上的,一次性给予50万元奖励。
  17. 加强行业协会商会建设。建立健全行业协会商会组织服务体系,鼓励汉籍客商在异地成立商会,积极参与国内外市场竞争,不断提高市场占有率和抗风险能力。支持行业协会商会组织积极参与汉中行业政策制定和发展研究工作,进一步提升社会组织的协调服务水平。

  六、加大金融支持力度
  18. 拓宽融资渠道。淡化传统抵质押等方式的担保要求,侧重对信用等级、科技实力、商标品牌等软实力的评估。建立健全政府融资平台,充分发挥政府资金引导和撬动作用。支持做大市资信融资担保公司,为中小微企业提供融资担保等服务。  
  19. 扩大直接融资。支持和引导民营企业用好企业债券、公司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等直接融资工具,积极推动有实力有条件的民营企业在主板、中小板、创业板上市,在“新三板”、区域性股权市场挂牌。企业在主板、中小板、创业板上市的,一次性奖励200万元,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一次性奖励50万元。支持社会资本设立或参与设立创业投资基金、产业投资基金等私募基金,撬动金融和社会资本,合力助推民营经济发展。
  20. 强化资金支持。全面贯彻落实中省税收优惠政策,减免企业相关税费。按照《陕西省民营企业生产性项目投资贷款贴息管理办法》(陕发改产业〔2016〕1363号)组织制造业项目、农产品深加工项目申报民营企业生产性项目固定资产投资贷款贴息。在商贸流通、文化旅游、基础设施、制造业项目建设方面,申请固定资产贷款和涉农项目申请流动资金贷款的,由市资信担保公司进行贷款担保并免除担保费用,对申请融资租赁业务的,免除租赁费用。

  七、优化企业发展环境
  21. 大力弘扬企业家精神。营造促进民营企业发展的良好环境,与省内外知名高校搭建交流平台,组织民营企业家到高校培训,着力提升企业家创新、管理、协调能力和社会责任意识等综合素质。增强对民营企业的保护意识,在市政府门户网站建立民营经济政策信息服务平台,定期发布政策清单,精准解读政策法规,及时回应社会关切。
  22. 健全协调保障体系。充分发挥汉中市促进中小企业(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工作领导小组统筹谋划作用。各县区政府要建立健全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工作协调机制,细化明确各单位职责任务。完善民营经济统计指标体系,强化指标统计与监测,定期发布民营经济发展情况。加大督导考核力度,围绕“三项机制”建立考核问责奖惩制度,将民营经济发展列入各县区党委、政府的重要日程。加强对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落实发展民营经济政策情况督导检查,对政策不落实、服务不到位的,追究相关部门及领导责任。
  23. 加快诚信体系建设。充分发挥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制度、市信用管理办公室等制度及机构作用,明确责任分工,加强协同配合。整合现有信用平台资源,建立企业评价机制和奖惩制度,定期发布企业诚信“红黑榜”,对经营异常和严重违法企业实行联合惩戒,连接大数据平台,开通“诚信企业商城”。

  八、附则
  24. 本实施意见扶持对象指注册地在汉中的民营企业,扶持项目为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且落户汉中的项目。对采取欺诈手段骗取或套取奖励资金的企业,依法进行处理。
  25. 本实施意见所涉及的奖励与市政府出台的其他政策意见不一致的,按同一事项就高不重复的原则执行。同时符合本实施意见中多条奖励政策的企业,按照奖励金额就高不重复的原则只兑现一次。
  26. 本实施意见自发文之日起实行。

  附件:汉中市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实施意见任务分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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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
  汉中市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实施意见任务分工表

政策类别 政策内容 牵头配合部门
一、培育壮大市场主体 (一)培育壮大民营企业 市工信委牵头,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统计局等配合。
(二)招大引强促发展 市经合局牵头,市发改委、市工信委、市财政局、市商务局等配合。
(三)鼓励双创发展 市人社局牵头,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工信委、市商务局等配合。
二、大力促进民间投资 (四)拓宽民间投资领域 市发改委牵头,市工信委、市财政局、市住管局、市交通局、市文旅局、市教育局、市民政局等配合。
(五)鼓励民间资本参与资产重组 市工信委牵头,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等配合。
三、推进企业转型升级 (六)积极搭建创新平台 市科技局牵头,市工信委、市商务局、市财政局等配合。
(七)推动企业技术改造 市工信委牵头,市发改委、市财政局等配合。
(八)支持人才引进 市人社局牵头,市工信委、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市信息办等配合。
四、着力降低企业成本 (九)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 市发改委牵头,市编办、市物价局、行政服务中心等配合。
(十)降低用地成本 市国土局牵头,市财政局等配合。
(十一)降低用能成本 市发改委牵头,市住管局、市物价局、市供电局等配合。
(十二)降低用工成本 市人社局牵头,市发改委、市工信委等配合。
(十三)保障要素供给 市发改委牵头,市工信委、市交通局、市住管局、市供电局等配合。
五、鼓励企业开拓市场 (十四)支持企业争创品牌 市质监局牵头,市工商局等配合。
(十五)加强区域交流合作 市经合局牵头,市发改委、市工信委、市商务局、市农业局等配合。
(十六)推动“互联网+”融合发展 市商务局牵头,市财政局等配合。
(十七)加强行业协会商会建设 市工商联牵头,市经合局等配合。
六、加大金融支持力度 (十八)拓宽融资渠道 市金融办牵头,市财政局等配合。
(十九)扩大直接融资 市金融办牵头,市发改委、市工信委、市财政局等配合。
(二十)强化资金支持 市发改委牵头,市财政局、市金融办等配合。
七、优化企业发展环境 (二十一)大力弘扬企业家精神 市工商联牵头,市信息办等配合。
(二十二)健全协调保障体系 市工信委牵头,市考核办、市统计局等配合。
(二十三)加快诚信体系建设 市信用办牵头,市发改委、市工信委、市信息办等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