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民政府,汉中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一、培育壮大市场主体
1. 培育壮大民营企业。加快推进“个转企”、“小升规”,对从个体工商户转为企业,并进入“四上”企业统计范围的,按市上政策给予奖励。培育壮大一批民营企业,在企业发展初期,通过政府基金股权注入方式给予扶持,降低初期建设成本;在生产阶段给予补助,鼓励企业壮大生产规模;在销售环节,着力搭建产销对接平台,帮助企业开拓市场,不断激发企业自身活力。
2. 招大引强促发展。坚持“招大不放小”和“大而强小而美”相结合的方式,深化京津汉经贸交流合作、苏陕经济合作,加大对口协作区域企业来汉投资力度。鼓励汉籍客商、农民工等返乡投资创业,对符合条件的投资创业者,政府担保贷款,降低企业投资门槛。鼓励国有企业与民营企业加强合作,引导国企通过服务外包、订单生产等方式,将产业链条向民营企业延伸。
3. 鼓励双创发展。支持各县区建立完善双创孵化基地,为创业者提供技术培训、信息咨询、融资支持、人力资源及商务代理等综合服务,提升服务能力。搭建产销平台、技术平台等,对接企业间资源,帮助有潜力企业或个人加入到大众创业万众创新队伍中。对入驻双创基地的创业者,两年内,对房租进行减免。对在基地内发展成熟的企业,鼓励其扩大规模,向外迁出,并可享受本意见在融资租赁、担保等方面的优惠政策。
二、大力促进民间投资
4. 拓宽民间投资领域。按照“非禁即入”原则,鼓励和支持民间资本进入交通运输、基础设施、市政工程、保障性住房、文化旅游、教育医疗、养老养生等领域,在市场准入、财政资金安排等方面对民营投资主体一视同仁。进一步深化军民融合,政府为企业“牵好线、搭好桥”,鼓励民营企业参与军工产品的研发生产,发挥我市军工企业技术、人才优势,不断推进军转民发展步伐,壮大民营企业实力。
5. 鼓励民间资本参与资产重组。引导和鼓励民营企业利用产权市场组合民间资本,促进产权合理流动,开展跨地区、跨行业兼并重组,通过兼并重组做大做强。鼓励民营企业以参股、控股、资产收购等多种形式,参与国有企业改制重组。民营企业在资产重组过程中,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债务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的,其中涉及不动产、土地使用权和货物转让的,不征收增值税。政府建立民企与上市企业战略合作伙伴关系,对接各类上市基金,拓宽民营企业融资渠道,帮助民营企业快速进入资本市场。
三、推进企业转型升级
6. 积极搭建创新平台。打破地域限制,搭建政府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创新研发平台,民营企业通过平台与院校对接,对成功应用研发成果实施项目的企业,可通过转让股权形式支付研发费用。完善公共服务体系,发挥“互联网+”作用,进一步加强市、县、园区三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逐步形成功能齐全、配套完善、覆盖主导产业和重点企业的服务体系,实现资源共享。
7. 推动企业技术改造。支持企业采用先进技术对现有设施、生产工艺进行改造,推动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升级。设立市级技术改造专项基金,通过股权投入参与企业技术升级,企业可分期偿还资本金。
8. 支持人才引进。坚持人才引进和使用并举的原则,鼓励引导高层次人才来汉参与实施项目,以我市产业、资源等为依托进行研发,对研发成果形成生产力并获得收益的,以转让部分股权形式给予奖励。加强实用型人才培养与就地使用,支持建立民办技工院校,在优惠政策上对公办学校和民办学校毕业生一视同仁。建立人才征信机制,通过互联网提供人才引进专用诚信记录查询服务,防止人才流失。政府定期组织行业人才招聘会,针对人才紧缺行业,及时在政府门户网站发布招聘会信息,在供需双方之间搭好桥梁。
四、着力降低企业成本
9. 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贯彻落实中省政策,及时承接中省取消、下放的行政许可事项,制定完善详细的行政许可服务规范和标准,简化办理流程。深入推进投资领域“放管服”改革,投资项目许可事项全部纳入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充分发挥行政服务中心作用,窗口工作人员要积极指导协助企业依法办理有关手续。规范中介服务,各部门在行政许可中不得指定中介机构从事评估、认证等服务。
10. 降低用地成本。严格依照《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限时办理不动产登记,有效提高手续办理效率。政府运用产业基金收储购买土地,对投资建设高新技术项目的企业,可分期缴纳土地出让价款,并最终获得土地所有权,切实解决企业发展初期用地成本过高等问题。建立土地逆向流动机制,对经营不善的企业进行土地及厂房回收,高效合理利用土地资源。
11. 降低用能成本。鼓励园区建立电力、燃气、自来水等能源管控平台,减少企业能源基础设施投入,降低企业用能成本。降低我市城市燃气企业配气价格,降价幅度不低于5%。加强对天然气输配企业价外收费行为监管检查,清理规范不合理收费行为。
12. 降低用工成本。阶段性降低相关社会保险费率,2016年7月1日至2018年6月30日,将失业保险费率从1.5%降至1%,其中用人单位缴费比例由1%降至0.7%、个人缴费比例由0.5%降至0.3%;将生育保险费率从0.5%降至0.3%。继续实行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岗政策,对企业发放稳定就业岗位补贴。对我市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符合政策范围的企业,按该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50%给予稳定就业岗位补贴,用于企业缴纳社会保险费、发放职工生活补助、转岗培训、技能提升培训等相关支出,执行时间到2020年底。
13. 保障要素供给。建立民营企业生产经营要素保障联席会议制度,不得对民营企业在水、电、气、路、运等要素方面采取非政策性限制,确保民营企业生产经营平稳。各要素保障主管部门与企业单位应加强沟通、预报、预告,除紧急情况和自动保护装置动作外,严禁单方面断水、断电、断气、改变路线等。
五、鼓励企业开拓市场
14. 支持企业争创品牌。依托市内资源推动区域品牌建设,提升市内产品的品牌形象价值,授权市内民营企业免费使用本地区域品牌。扩大汉中品牌产品的市场份额,对在国际市场开展各类产品认证、境外专利申请、境外广告、商标注册和产品标准制定等实际发生的费用给予适当补助。
15. 加强区域交流合作。深化开放融合,以京津冀合作为抓手,大力拓展与长江经济带交流合作。充分利用周边地域资源,推进产业融合发展。发挥我市生态资源及产业优势,搭建产品销售平台,扩大装备制造、现代材料、绿色食药等产品的贸易总量,积极推动“汉品出境”。
16. 推动“互联网+”融合发展。支持民营企业自建平台或通过各大电子商务平台,拓宽销售途径。市政府设立产业投资基金,支持电子商务发展。建设县级运营服务中心,以运营中心带动电商创业者,对线上本地产品销售额超过1000万元(含)以上的,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5000万元(含)以上的,一次性给予30万元奖励;1亿元(含)以上的,一次性给予50万元奖励。
17. 加强行业协会商会建设。建立健全行业协会商会组织服务体系,鼓励汉籍客商在异地成立商会,积极参与国内外市场竞争,不断提高市场占有率和抗风险能力。支持行业协会商会组织积极参与汉中行业政策制定和发展研究工作,进一步提升社会组织的协调服务水平。
六、加大金融支持力度
18. 拓宽融资渠道。淡化传统抵质押等方式的担保要求,侧重对信用等级、科技实力、商标品牌等软实力的评估。建立健全政府融资平台,充分发挥政府资金引导和撬动作用。支持做大市资信融资担保公司,为中小微企业提供融资担保等服务。
19. 扩大直接融资。支持和引导民营企业用好企业债券、公司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等直接融资工具,积极推动有实力有条件的民营企业在主板、中小板、创业板上市,在“新三板”、区域性股权市场挂牌。企业在主板、中小板、创业板上市的,一次性奖励200万元,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一次性奖励50万元。支持社会资本设立或参与设立创业投资基金、产业投资基金等私募基金,撬动金融和社会资本,合力助推民营经济发展。
20. 强化资金支持。全面贯彻落实中省税收优惠政策,减免企业相关税费。按照《陕西省民营企业生产性项目投资贷款贴息管理办法》(陕发改产业〔2016〕1363号)组织制造业项目、农产品深加工项目申报民营企业生产性项目固定资产投资贷款贴息。在商贸流通、文化旅游、基础设施、制造业项目建设方面,申请固定资产贷款和涉农项目申请流动资金贷款的,由市资信担保公司进行贷款担保并免除担保费用,对申请融资租赁业务的,免除租赁费用。
七、优化企业发展环境
21. 大力弘扬企业家精神。营造促进民营企业发展的良好环境,与省内外知名高校搭建交流平台,组织民营企业家到高校培训,着力提升企业家创新、管理、协调能力和社会责任意识等综合素质。增强对民营企业的保护意识,在市政府门户网站建立民营经济政策信息服务平台,定期发布政策清单,精准解读政策法规,及时回应社会关切。
22. 健全协调保障体系。充分发挥汉中市促进中小企业(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工作领导小组统筹谋划作用。各县区政府要建立健全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工作协调机制,细化明确各单位职责任务。完善民营经济统计指标体系,强化指标统计与监测,定期发布民营经济发展情况。加大督导考核力度,围绕“三项机制”建立考核问责奖惩制度,将民营经济发展列入各县区党委、政府的重要日程。加强对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落实发展民营经济政策情况督导检查,对政策不落实、服务不到位的,追究相关部门及领导责任。
23. 加快诚信体系建设。充分发挥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制度、市信用管理办公室等制度及机构作用,明确责任分工,加强协同配合。整合现有信用平台资源,建立企业评价机制和奖惩制度,定期发布企业诚信“红黑榜”,对经营异常和严重违法企业实行联合惩戒,连接大数据平台,开通“诚信企业商城”。
八、附则
24. 本实施意见扶持对象指注册地在汉中的民营企业,扶持项目为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且落户汉中的项目。对采取欺诈手段骗取或套取奖励资金的企业,依法进行处理。
25. 本实施意见所涉及的奖励与市政府出台的其他政策意见不一致的,按同一事项就高不重复的原则执行。同时符合本实施意见中多条奖励政策的企业,按照奖励金额就高不重复的原则只兑现一次。
26. 本实施意见自发文之日起实行。
附件:汉中市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实施意见任务分工表
汉中市人民政府
2017年6月9日
汉中市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实施意见任务分工表
政策类别 | 政策内容 | 牵头配合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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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培育壮大市场主体 | (一)培育壮大民营企业 | 市工信委牵头,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统计局等配合。 |
(二)招大引强促发展 | 市经合局牵头,市发改委、市工信委、市财政局、市商务局等配合。 | |
(三)鼓励双创发展 | 市人社局牵头,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工信委、市商务局等配合。 | |
二、大力促进民间投资 | (四)拓宽民间投资领域 | 市发改委牵头,市工信委、市财政局、市住管局、市交通局、市文旅局、市教育局、市民政局等配合。 |
(五)鼓励民间资本参与资产重组 | 市工信委牵头,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等配合。 | |
三、推进企业转型升级 | (六)积极搭建创新平台 | 市科技局牵头,市工信委、市商务局、市财政局等配合。 |
(七)推动企业技术改造 | 市工信委牵头,市发改委、市财政局等配合。 | |
(八)支持人才引进 | 市人社局牵头,市工信委、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市信息办等配合。 | |
四、着力降低企业成本 | (九)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 | 市发改委牵头,市编办、市物价局、行政服务中心等配合。 |
(十)降低用地成本 | 市国土局牵头,市财政局等配合。 | |
(十一)降低用能成本 | 市发改委牵头,市住管局、市物价局、市供电局等配合。 | |
(十二)降低用工成本 | 市人社局牵头,市发改委、市工信委等配合。 | |
(十三)保障要素供给 | 市发改委牵头,市工信委、市交通局、市住管局、市供电局等配合。 | |
五、鼓励企业开拓市场 | (十四)支持企业争创品牌 | 市质监局牵头,市工商局等配合。 |
(十五)加强区域交流合作 | 市经合局牵头,市发改委、市工信委、市商务局、市农业局等配合。 | |
(十六)推动“互联网+”融合发展 | 市商务局牵头,市财政局等配合。 | |
(十七)加强行业协会商会建设 | 市工商联牵头,市经合局等配合。 | |
六、加大金融支持力度 | (十八)拓宽融资渠道 | 市金融办牵头,市财政局等配合。 |
(十九)扩大直接融资 | 市金融办牵头,市发改委、市工信委、市财政局等配合。 | |
(二十)强化资金支持 | 市发改委牵头,市财政局、市金融办等配合。 | |
七、优化企业发展环境 | (二十一)大力弘扬企业家精神 | 市工商联牵头,市信息办等配合。 |
(二十二)健全协调保障体系 | 市工信委牵头,市考核办、市统计局等配合。 | |
(二十三)加快诚信体系建设 | 市信用办牵头,市发改委、市工信委、市信息办等配合。 |